商家同意退款120元
电商平台却只给94元
消费者发现
到手的补偿款竟然缩水了
......
“双11”电商购物节刚刚落下帷幕
福建省厦门市
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
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投诉件
因用了优惠券
到手的补偿款变少了
“双11”期间,消费者余女士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某品牌运动鞋后,因商品存在轻微瑕疵,与商家协商补偿120元,结果只到手了94元。
接到消费者投诉后,厦门市消保委进行调查才发现,原来是因为“双11”期间,该电商平台发放了优惠券,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使用了电商平台的优惠券。与商家协商补偿后,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向商家提交120元的补偿款退款申请时,电商平台自动按照消费者下单购买时的付款模式,按比例扣除了优惠券的金额,导致消费者实际上到手的补偿款变少 。目前,该案还在协调中。
律师说法
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吕良怡律师分析认为,该事件中,电商平台补偿款“缩水”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,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:
电商平台对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协商确定的补偿款性质界定错误。
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协商确定的“120元”补偿款,是因商家交付的商品存在瑕疵,即商家存在违约情形时,消费者基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民法典》合同编相关规定,向商家主张的违约赔偿或损失补偿,该等法律关系成立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。补偿款的约定并非对原始交易价款的返还 ,而是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。
电商平台在处理退回“120元”补偿款时,所适用的退款规则显然是用于处理“取消订单”“退货退款”等场景的“按比例分摊退款”规则,不应适用于商家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向消费者支付补偿款的情形 ,电商平台的处理方式属于对平台规则的错误适用。
电商平台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。
在整个过程中,平台并未就“补偿款可能因优惠券抵扣而减少”这一关键信息向消费者进行任何显著提示。这侵犯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。
电商平台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,可能构成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、不合理规定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电商平台的退款规则作为典型的格式条款,若其内容在“补偿款”场景下,导致消费者应得的赔偿金额无故“缩水”,实质上是限制了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,对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。该条款在此特定情形下的适用,应被认定为无效。
商家未完全履行其承诺的违约责任。
商家与消费者协商达成120元补偿协议,该协议合法有效,对商家与消费者均具有拘束力。因此,商家负有向消费者足额支付120元的合同义务。虽然款项通过平台渠道支付,但商家作为补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,有义务确保消费者足额收到该笔补偿 ,否则商家承诺的补偿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完毕。
厦门市消保委认为
电商平台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,明确告知消费者优惠券的使用规则。如果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扣除优惠券金额,导致消费者补偿款缩水,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。
提醒
消费者如遇到补偿款缩水的情况,可以与电商平台、商家进行进一步沟通协商,要求电商平台恢复应有的补偿款金额。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向电商平台、商家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进行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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